1月12日,为规范稀土等矿产矿区协管员工作的管理,发挥协管员的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动态巡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于近日制定并印发了《稀土等矿产矿区协管员工作制度》。
制度明确,稀土、钨、锡、锑、钼、高铝粘土、萤石等7种矿产(简称稀土等矿产)是国土资源部门实行严格管理的矿产,在稀土等矿产分布的重要矿区须聘请矿区协管员协助监管矿区开发秩序。聘请矿区协管员的市级、县级应成立矿区协管员办公室,由办公室对协管员进行招聘、指导、管理和考核。
制度要求,矿区协管员每月应进行不少于4次的现场巡查,并提交《矿区现场巡查登记表》。发现违反稀土等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法律法规行为的线索,要及时上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矿区协管员举报和发现的矿山企业的违法行为,应在10日内赴现场查处。对于有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在5日内赴现场查处。
制度还对协管员的廉洁自律、经费保障及管理考核制度等作出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