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促进装备制造业发展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11年12月20日正式施行,标志着辽宁省政府把装备制造业发展纳入法制化轨道,将对加快装备制造业向高端化发展、建设先进装备制造业基地发挥极大促进作用。
辽宁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装备制造业发展,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有力促进了装备制造业结构调整和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同时,产业链不完善等问题也亟待解决。为进一步促进装备制造业发展,省政府法制办、省经信委在总结辽宁省成功经验、借鉴发达省市通行做法基础上,在国内率先制定了《规定》,为辽宁省装备制造业发展提供必要法律保障。
《规定》确定,省、市、县(含县级市、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装备制造业发展的协调、指导、服务和综合管理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协调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和重大产业基地建设;财政、科技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促进装备制造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规定》提出,支持发展符合高端装备制造业发展要求、满足国民经济重点行业转型升级和新兴产业高端化发展、具备一定技术和产业基础的重点领域的装备制造业,主要包括五大领域,即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重大成套装备,节能、环保与资源开发利用装备,新能源汽车等先进交通运输装备,高档数控机床等智能制造装备,关键基础件、精密仪器仪表和智能控制系统以及满足新兴产业发展的专用装备。《规定》还在支持企业并购重组、发展产业集群等方面作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