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106号
对原产于沙特阿拉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1,4-丁二醇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公告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09年第106号
【发布日期】2009-12-24
【实施日期】2009-12-2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于2008年9月25日正式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沙特阿拉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1,4-丁二醇(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该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053990。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中国大陆产业是否遭受了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09年5月5日发布初裁公告,认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中国大陆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继续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和损害程度、以及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调查。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本案调查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商务部做出最终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最终裁定
经过调查,商务部最终裁定,原产于沙特阿拉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1,4-丁二醇存在倾销,并对中国大陆1,4-丁二醇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做出决定,自2009年12月25日起,对原产于沙特阿拉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1,4-丁二醇征收反倾销税。
本案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053990。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沙特阿拉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1,4-丁二醇被调查产品名称:1,4-丁二醇(英文名称为1,4-butanediol,简称“BDO”)
化学分子式:C4H10O2
化学结构式:
主要用途:1,4-丁二醇是一种有机和精细化工原料,可用于生产四氢呋喃(THF)、聚对苯二甲酸丁二醇酯(PBT)、γ-丁内脂(GBL)、聚氨酯树脂(PUResin)、涂料和增塑剂,以及溶剂和电镀行业的增亮剂等,广泛应用于医药、化工、纺织、造纸、汽车和日用化工等领域。
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沙特阿拉伯公司
1.国际丁醇公司4.5%
(InternationalDiolCompany)
2.其他沙特阿拉伯公司13.6%
(AllOthers)
台湾地区公司
1.大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4.6%
(DAIRENCHEMICALCORPORATION)
2.台泥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9.1%
(TCCCHEMICALCORPORATION)
3.南亚塑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4.8%
(NANYAPLASTICSCORPORATION)
4.其他台湾地区公司 13.6%
(AllOthe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