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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法》修改协调小组会召开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12-28
核心提示:12月23日,国土资源部在北京召开《矿产资源法》修改协调小组会议,通报修改工作进展情况,研究下一步修改工作的思路和安排。国土资源部党组成员、国家土地副总督察、矿法修改协调小组组长甘藏春在会上强调,要抓紧对重大问题进行梳理研究,加快推进《矿产资源法》的修改工作。

12月23日,国土资源部在北京召开《矿产资源法》修改协调小组会议,通报修改工作进展情况,研究下一步修改工作的思路和安排。国土资源部党组成员、国家土地副总督察、矿法修改协调小组组长甘藏春在会上强调,要抓紧对重大问题进行梳理研究,加快推进《矿产资源法》的修改工作。

       甘藏春指出,要充分认识和研究矿法修改背景。《矿产资源法》修改既要坚持市场经济方向,又要考虑现阶段的约束性,争取更多共识;我国工业化进入第二个阶段即资本密集型阶段,经济发展依靠密集资本投入拉动,对劳动力和矿产资源的需求更加旺盛,需要研究鼓励矿业开发与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的关系;我国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10年,管理方式必须探索创新,适应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他强调,矿法修改要正确处理继承与完善的关系。推进修改工作,不是另起炉灶,而是在现有基础上理清矿业法律制度演化过程并加以完善。必须坚持矿法调整范围不是“大矿业管理”的概念,坚持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与矿业权相分离,坚持矿产资源集中统一管理。

甘藏春要求,聚焦问题,抓紧梳理研究重大问题。一是探矿权与采矿权的关系,深入研究解决“两权”之间的过渡以及探矿权成本处理问题,鼓励搞活探矿权,严格规范采矿权。二是矿业权与行政管理权的关系,特别是《物权法》颁布后,要适应新形势,研究如何放权以及放权后如何监管。三是矿业开发活动利益关系的调整:矿业开发既要强调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又不能忽视地方政府以及矿产地群众的合法权益,需要进一步梳理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等各种收费的比例关系,尤其解决好矿业开发与矿产地群众之间的利益关系问题。四是各类各级行政管理的关系:坚持权力责任对等原则,研究如何处理坚持矿产资源统一管理与发挥各部门积极性之间的关系,研究处理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以及进一步研究建立中央与地方协商机制。五是矿业市场调控:做好各级规划的同时,要加强重要矿种单项规划,实时监控储量动态,同时针对矿业权炒卖行为加强市场监管,防止出现过度投机风险。六是矿业开发监督,理清国土资源部门与相关部门的职责。七是协调处理好矿地关系。同时,总体设计,重点突破,开门立法,加快修改进度。

      据了解,从2003年至今,《矿产资源法》修改工作历时8年,起草完成了12稿,广泛征求了各方面意见,基本理清了矿法修改的基本思路、主要框架和基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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