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9月27日首次联合发布了《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标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原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的相关规定废止。
《标准》共涉及十二个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中包括铝、铅、锌、铜、镍、钴、镁、钛等八种有色金属工业。
《标准》规定了有色金属工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但此《标准》并不适用再生金属企业及压延加工类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