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对金属粉尘、煤粉尘、粮食粉尘、纤维粉尘等存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工贸企业的监督管理,要按照有关要求逐一进行排查。
除依法取缔危害较大的铝镁金属制品企业外,对于达不到要求、存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工贸企业,要立即停产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复产。企业生产场所不得设置在危房或违章建筑内;生产场所应当有两个以上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疏散门向外开启,通道确保畅通。除尘器的安装、使用及维护应符合相关规定,离明火产生处不少于6米,回收的粉尘应当储存在独立干燥的堆放场所。同时,企业每天对生产场所进行清理,采用不产生火花、静电、扬尘等方法清理生产场所,禁止使用压缩空气进行吹扫。及时对除尘系统 (包括排风扇、抽风机等通风除尘设备)进行清理,使作业场所积累的粉尘量降至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