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志军
据报道,去年巨亏82.3亿元的中国铝业,今年再次面临巨亏—数据显示,今年前三季度,中铝亏损18.5亿元。而与作为央企的中铝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国内几大民营铝企的报表,在过去几年间却“形势大好”。如过去四年间,南山铝业分别实现净利润7.3亿元、7.8亿元、10.2亿元和6.9亿元。此外,在毛利率上,中铝同样完败于同行业的民企:半年报显示,今年上半年,南山铝业氧化铝板块的毛利率为7.87%,中铝则为2.26%。
多数研究表明,在过去的若干年里,央企等国企在多个方面都要远逊色于民企。从净资产收益率看,央企要远低于民企(研究显示:2001年至2009年,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平均的净资产收益率为8.16%,非国有工业企业平均的净资产收益率为12.9%。)。从盈利水平看,央企等国企也远低于民企(如中国企业联合会和中国企业家协会课题组的研究结果显示:2010年,国企资产利润率为1.5%,低于民企的3.14%;人均利润水平为5.27万元,远低于民企的7.86万元。从劳动生产率看,国企的人均收入为97.88万元,明显低于民企的135.9万元。而从资产运作效率看,国企的资产周转率为0.28次/年,明显低于民企的0.59次/年)。当然,如果排除垄断性行业的央企,光就竞争性行业的央企与民企之间的比较而言,央企则更是完败于民企—中国铝业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
问题是,为什么央企会完败于民企呢?
上述报道认为,导致中铝完败于民企的原因有二:“一是管理不行,二是机制不行。”其中,在管理方面,突出的表现为冗员过多和管理层级过长。在机制方面,则把原因归咎于缺乏自建的电厂。
是的,管理和机制方面的弊病是国企绩效远低于民企的主要原因。但我们要问的是,是什么导致了国企存在如此多的管理和机制弊病?
企业里要解决的问题有二:一是做好对管理层尤其是高管的激励;二是做好对员工的激励。不过,要解决这些激励问题,需要一套好的制度。当基本的制度安排出现问题时,管理和机制弊病就不可避免了。就中国的国企而言,基本的制度安排有以下问题:一是所有权的虚置。名义上,国企归全民所有,但实际上,由于委托代理链条的过长,常常导致普通国民既无法行使其所有者的权力,也无法享受其收益。二是控制权的失守。即便我们说,可以委托政府来行使所有权,但事实上,由于监督和考核的困难,由于串谋和被俘获的可能,政府也无法真正代理国民来有效履行所有者的权利,因此,政府对于国企管理层的监管和控制在很大程度上,会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原因而走向失守。三是债务的软约束。对民企来说,由于其股权性质,其负债天然就是硬约束的。即民企的负债最终要由其股东来承担。因而,在投资时,它们必须以成本为约束,以效率为准绳,以利润为追求,慎重又慎重。然而,对国企而言,其债务却是软约束的—国企的管理者非企业股东,只是代理人,他们并没有责任去承担经营不善所引起的债务恶化。债务软约束之下,国企就有不断扩大投资的冲动—不管投资的回报率和风险如何。
在以上制度安排下,对国企高管的激励无法真正做到位就成为一种必然的宿命。于是,我们既可以发现国企在投资方面的冲动和债务的不断扩大,也可以看到国企高管的腐败猖獗,更可以发现国企在用人上的裙带关系。
进一步的问题是,这些有问题的制度安排是怎样生成的?经济学研究表明,制度的生成和演化是由不同集团间的权力结构所决定的,即不同集团的权力相差越大,处于强势的集团就越有能力决定制度的生成和变迁。具体而言,在影响国企的改革和基本制度安排上,权力结构的失衡带来了以下影响:其一,既得利益集团的权力优势阻碍着对竞争性国企进行根本性改革。就中国而言,按理说,国企早就应该退出竞争性领域了。但由于集体行动的逻辑,人数占优的普通民众相比于人数较少的既得利益集团而言,却没有权力上的优势。因此,那些既得利益集团可以借口国企事关国民经济命脉、事关国家经济安全、事关党的执政地位和社会主义本质为由,来游说或要挟中央政府来对其进行根本性的改革。因为,他们知道,只有在所有权虚置下,他们才能获取真正的控制权和收益权。
其二,权力的不均衡,也使得民众无法对国企在债务方面的行为进行有效的制衡。国企面临的是债务软约束,其最终的债务要由纳税人来承担。然而,纳税人却没有多少权力来监督国企的债务状况,也没有多少权力迫使政府加强对国企债务的监管。而债务的软约束就使得国企管理层更方便去追求其他的目标,而非企业盈利目标。
其三,国企内部的权力失衡也使得对于管理层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大打折扣。在国企内部,外部股东与国有股东、董事会与监事会、管理层与一般员工等群体之间的权力是严重不均衡的。这种不均衡,使得董事会和管理层成为国企事实上的控制者,也使得对他们的监督和约束难以到位。
从中铝完败于同行业民企的案例以及其他大量的类似案例中,可以推断,对国企进行根本性的改革已刻不容缓。当然,改革的方向应该是:第一要尽快推动国企退出竞争性行业;第二要着力破除进入障碍,打破国企的垄断;第三要在人大建立国企委员会,对政府(主要是国资委)是否有效行使国企监管者的职能进行问责;第四要硬化国企债务,防止国企盲目举债;第五要推动国企建立员工委员会,以制衡管理层的权力;第六要加强国企经营的透明化和公开化;第七要完善经理人市场,并加大对国企管理层权力的约束。
(作者系经济学博士,湖南科技大学经济学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