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云海金属 公告编号:2008-20
全资子公司五台云海镁业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项目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 年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经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已经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央门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水县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广州路支行开设了募集资金银行专户。
但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一“年产3万吨镁合金、3千吨金属锶项目”实施地点在山西省五台县,而原银行专用账户开在南京,给资金日常使用带来了很多不便,影响了资金的正常使用。为有利于五台“年产3万吨镁合金、3千吨金属锶项目”的顺利实施,征得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并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同意全资子公司五台云海镁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五台县支行增设14001687808050501236号账户。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数量未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五台云海镁业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台县支行及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证券)签订了《五台云海镁业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主要条款如下:
1、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年产3 万吨镁合金、3千吨金属锶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保荐机构华泰证券依相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督导。
3、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公司及银行应及时通知华泰证券,同时提供有关支取凭证及说明。
4、银行应于每月5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同时将有关资料抄送华泰证券。
5、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吴智俊、姜健可凭其身份有效证明随时向银行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6、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华泰证券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在银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
备查文件: 《五台云海镁业有限公司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南京云海特种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