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诸多税种里的一粒“芝麻”,由于其税负轻、税额少、比重小,往往被纳税人在申报时轻视,被税务部门在管理时忽视。日前,笔者对印花税政策执行方面进行了专门的调研,现就这方面问题谈谈个人粗浅的看法。
——政策执行存在“打折”现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 2004 150号 就加强对印花税应税凭证的管理、完善按期汇总缴纳办法、加强对印花税代售人的管理和核定征收印花税等方面作了明确的规定,是目前印花税方面的最新文件。但是从调查的结果看,这些规定在一些税务机关和纳税单位落实的并不是很到位。一方面,部分纳税人没有按照规定设立、登记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也未能按规定定期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纳税人是否按期、足额、准确申报缴纳了印花税,税务部门往往不能准确掌握其实际情况。另一方面,部分税务机关未能按期加强汇总缴纳印花税单位的纳税管理,对核准实行汇总缴纳的单位,未能及时发给汇缴许可证,核定汇总缴纳的限期;对纳税人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定期检查做得也不很到位。
——政策执行存在错误现象
印花税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执行以来,简化了贴花手续,《国家税务局关于汇总缴纳印花税税额计算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 1990 433号 规定:实行印花税按期汇总缴纳的单位,凡分别汇总的,按本期征税凭证的汇总金额计算缴纳印花税;凡确属不能分别汇总的,应按本期全部凭证的实际汇总金额计算缴纳印花税。但一些汇总缴纳单位对征税凭证与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税凭证仍划分不清,对征税凭证和免税凭证汇总时,认为不论是否分别汇总,均应按照“应纳税额在一角以上,其税额尾数不满五分的不计,满五分的按一角计算”的规定进行申报缴纳。
部分税务机关对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有不按照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实行“一刀切”,即全部实行核定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