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改委昨日联合下发第10号令,决定停止执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中有关零部件进口管理的相关条款,该决定自9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我国部分汽车零部件进口税税率将下调至10%。
10号令称:工信部、发改委决定对《汽车产业发展政策》进行修改,停止执行第52条、第53条、第55条、第56条、第57条的规定;停止执行第60条中"对进口整车、零部件的具体管理办法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的规定。这意味着,自2005年4月实施的《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即将失效。
据了解,针对上述零部件进口管理政策,美国、欧盟等国家曾向WTO争端解决机制提交了仲裁申请,称中国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措施违规。2008年12月15日,WTO争端解决机制上诉机构最终裁定,中国在汽车零部件领域的税收政策,违反了WTO的规定和中国入世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