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产业结构调整,规范投资行为,促进节能减排,国家发改委日前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铝行业准入条件》(以下简称《条件》)。《条件》对铝矿山、冶炼、加工、再生利用建设项目的投资核准、备案管理、土地供应、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许可、信贷融资等方面都做了具体规定。
《条件》要求,总投资五亿元及以上的矿山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矿山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申请核准的矿山投资项目,总生产建设规模不得低于30万吨/年,服务年限为15年以上。
《条件》规定,利用国内铝土矿资源的氧化铝项目起步规模必须是年生产能力在80万吨及以上,落实铝土矿、交通运输等外部生产条件,自建铝土矿山比例应在85%以上,配套矿山的总体服务年限必须在30年以上。
同时,利用进口铝土矿的氧化铝项目起步规模必须是年生产能力在60万吨及以上,必须有长期可靠的境外铝土矿资源作为原料保障,通过合资合作方式取得五年以上铝土矿长期合同的原料达到总需求的60%以上,并落实交通运输等外部生产条件。
《条件》强调,新建再生铝项目,规模必须在五万吨/年以上;现有再生铝企业的生产准入规模为大于两万吨/年;改造、扩建再生铝项目,规模必须在每年三万吨以上。同时,铝矿山、冶炼、再生利用项目资本金比例要达到35%及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