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2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今后对所有境外投资包括新建、收购、参股项目及增资、再投资项目,将不分企业所有制,不分资金来源、投资形式和方式,都需按发改委近日新发布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进行核准。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是今年《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重要配套文件之一,于今年10月9日以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1号令发布实施。
据了解,与以往的境外投资项目审批相比,《核准办法》减少了程序,改项目审批制为核准制,将原来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两道审批,改为只核准项目申请报告;下放了权限,国家原审批限额为中方投资额100万美元以上项目,新设定的国家核准限额为资源开发类3000万美元以上、大额用汇类1000万美元以上,分别提高了30倍和10倍,其余项目下放地方政府核准,有些项目由企业自主决策。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说,国家发展改革委或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项目核准文件是境外投资项目获得行政许可的唯一合法依据。项目单位可凭项目核准文件,依法申办外汇、海关、出入境和税务等方面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