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口退税的国际通行作法从广义来说,出口退税是一国政府和地区对非居民在该国购买并携往境外的商品实行免税的政策。广义退税的核心是:只要不是本国居民购买、消费的商品均享受免税的待遇,以确保非居民以不含税价格购买、消费商品。狭义出口退税的概念指一国政府或地区对其出口到国际市场上的商品免征、退还其国内流转税(流转税一般主要指商品生产、流转过程中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等),确保其本国或地区的出口商品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竞争,与其他国家或地区在国际竞争中处于平等竞争的位置。关贸总协定认可上述概念,世贸组织继承关贸总协定关于退税问题的结论,明确出口退税不应视为出口补贴。
为达到出口商品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竞争,国际上出口退税的方法通常有:一是免抵退税,即按照规范的增值税制度对出口商品在外贸环节实行免征销项税,并允许其用内销商品的销项税直接抵扣出口商品的进项税,对抵扣不足的差额部分再实行退库;二是不征不退;三是先征后退。有些国家或地区也有将上述三种方式综合运用的,而出口商品实行零税率则是多数国家的基本作法。据调查,52个国家和地区对出口商品全部实行零税率政策。其中“免抵退税”的国家和地区约占60%左右,主要是大多数发达国家,如法、英、德、意、日、加等。“不征不退”的占23%,主要是比利时、卢森堡、爱尔兰、以色列、突尼斯、也门和泰国。“先征后退”的主要是发展中国家,约占17%上下,如智利、印尼、赞比亚、约旦和斯洛伐克等。
二、我国出口退税政策多次调整我国从1985年开始实行出口退税政策,当时没有实行增殖税,一直到1993年退税率为11.2%。当时全国出口额只有917亿美元,出口退税的问题不突出。1994年我国财税体制改革,引入增殖税制度,国家颁布的增殖税税率是17%,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即17%的税应全部退掉,当时平均退税率为16.63%。1994和1995年我国出口增长率分别是32%和23%,分别达到1210和1487亿美元。由于中央财政的退税预算不足,从1995年开始退税压力骤增,第一次出现欠退税现象。为缓解财政压力,到1996年国家对出口退税作大幅下调,从17%降至8.29%,当年出口增长只有1.53%。紧接着赶上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1998年全年出口也只增长0.5%。从1998年起我国又提高退税率,经过分次、分批调整,出口产品的综合退税率大约是15%左右。
我们看到,从1998年以来,随着我国出口规模不断扩大,出口退税资金需求年增长36.6%,而同期出口退税预算安排年均增长只有24.8%,相差11.8个百分点,出口欠退税规模因此逐年累计扩大,到2002年末,全国累计应退未退税额已高达2477亿元,预计到2003年年底将达到3400亿元。越来越严重的欠退税问题,势必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和外贸发展,给财政金融运行带来隐患,损害政府的形象和信誉。从表面看,出口欠退税问题是由于中央财政没有能力足额安排出口退税资金,实际上是出口退税机制不利于外贸体制改革,出口退税结构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出口退税的负担机制也不够科学。因此,从改革机制入手抓紧解决出口退税的欠退税问题已迫在眉睫。出口退税缺乏稳定的资金,这些问题的存在是出口退税资金无法及时得到保证,加上现行退税机制是一种先征后退的办法,在这种机制条件下既搞不清是否按照法定征税率足额征收了应该上缴的税赋,更搞不清征税与退税水平是否吻合,长期以来出口退税一直存在着“征多退少、征少退多和征退不符”的问题。
三、这次出口退税改革--“新账不欠、老账要还、完善机制、共同负担”是此次出口退税政策调整的指导思想。--对退税率进行结构性调整,对国家鼓励出口的产品追税率不降或少降,对一般性出口产品退税率适度降低,对国家限制出口的产品和一些资源性产品多降或取消退税。调整后的退税率平均降低3个百分点左右。--建立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出口追税的新机制。从2004年起,以2003年出口退税实退指标为基数,对超基数部分的应退税额,由中央与地方按75:25的比例分别负担,2003年实际退税指标为1800亿元以上。
--截止2003年底累计欠退税由中央财政负担。对欠企业的出口退税款,企业可先从银行贷款,中央财政从明年起开始贴息。也就是说,不管企业是否因为欠退税到银行贷款,中央财政均将按规定的利息水平给企业贴息。--推进外贸体制改革,调整出口产品结构。加快推进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积极引导外贸出口代理制的发展,结合调整出口退税率,促进出口产品机构优化,提高出口整体效益。
四、出口退税调整的影响和动向
(一)出口退税率平均3%下调将提高出口成本此次退税率调整,平均计算将直接提高每美元出口成本0.25元人民币。客观地说,由于退税调低,会使出口产品以带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竞争,在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竞争中处于不利位置,但负面影响的大小和长短,还将取决于行业和产品的供求状况和平均利润水平,取决于对退税政策的消化能力和适应能力。
(二)超基数退税由地方负担25%的某些影响出口产品增殖税是贯穿产品生产的所有环节,而每个产品不可能在一个地方完成,这意味着出口企业所在地政府不可能收取产品包含的所有增殖税,但可能分担超基数的出口退税。可能会出现上游产品的增殖税被交到外地政府,而由下游出口地政府承担出口退税,而导致当地政府限制本地企业出口外地产品,引发新的地方保护主义,降低地方政府支持出口的积极性,影响企业的出口热情
(三)加快推进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和外贸出口代理制专业外贸公司特别是惯吃“政策饭”的国企,以及经营退税率下调大或取消退税产品的企业,如不及时改变策略,将面临严峻挑战甚至生存危机。因为,本来外贸企业的利润空间就非常小,如何消化3%的退税调整将是一个大问题。
(四)从银行信贷资金角度,银行对外贸行业的贷款资金风险增大如果中央退税清欠力度不到位或拖延清欠,将会动摇正在实施的退税账户托管贷款制度。因为是2002年底,通过此项贷款共解决企业资金556亿元,极大缓解了出口企业资金的紧张状态。
(五)退税调整基本反映国家的产业经济政策这次调整是对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反映出国家有意识地引导科技含量高、产品深加工、关联度较大的产品出口。
对退税调整较大、涉及面较广的一般钢材产品来讲,从短期看,生产普通钢材的企业不可能对出口产品价格做大幅调整,差额只能靠调整生产成本和利润来平衡,但依靠我国钢材产品在国际上的比较优势可以弥补退税下调4%的差额。对普通钢材来说,多数产品退税率由14%降为11%,但考虑到中国钢铁业上下游产业链配套完整和人力成本优势,中国钢材出口均价比国际市场同类产品均价低15%左右。从整体看对该行业影响不会太大。但是调整退税率后必然导致成本上升,出口价格上涨,压缩企业利润空间,影响这类产品出口。对以初级和资源性产品出口为主的中西部地区的出口将产生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