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白银出口管理办法》(外经贸管发〔1999〕第702号)的有关规定,商务部现公布《2005年白银国营贸易出口企业资格标准》以及年审申报程序(以上均不含外资企业)。
2005年白银国营贸易出口企业资格标准如下:
一、生产企业
(一)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成为对外贸易经营者2年(含)以上;
(二)西部地区生产企业年产白银30吨(含)以上,其他地区生产企业年产白银50吨(含)以上,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统计数据为准;
(三)凡企业所产产品为科技部、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国高新技术出口目录》或科技部发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所列产品或经科技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可视产品具体情况适当降低第2款相关标准;
(四)生产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业粉尘、废水、废气的排放达到国家现行标准(尤其是在粗银火法冶炼过程中产生的含砷的烟尘、废水必须经过无害化处理),并获得省级环保部门颁发的达标排放证书,且须提供由省级环保部门出具的本年度检测报告;
(五)粗银生产流程与电解提纯生产流程在同一法人企业完成,且对电解所用粗银生产的环保措施达到上一款要求;
(六)回收银企业在收购地处理含银废料时,不可造成二次污染,排放应达到国家现行标准;
(七)生产企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要求进行生产,产品质量达到现行国家标准,且用户对其产品质量投诉率为零;
(八)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并提供由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缴纳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相关证明;
(九)通过国家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正在进行质量体系认证的企业须提供与质量认证部门签订的质量体系认证合同,并在2005年3月31日前完成质量体系认证工作;
(十)近3年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流通企业
(一)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成为对外贸易经营者5年(含)以上;
(二)有近3年从事白银制品及相关有色金属(铜、铅、锌、锑、黄金等)的经营业绩;
(三)西部地区外贸流通企业年进出口额5000万美元(含)以上,其他地区外贸流通企业年进出口额1亿美元(含)以上,以海关总署公布的上一年度统计数据为准;
(四)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并提供由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缴纳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相关证明;
(五)通过国家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正在进行质量体系认证的企业须提供与质量认证部门签订的质量体系认证合同,并在2005年3月31日前完成质量体系认证工作;
(六)近3年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七)对于外贸流通企业出资并控股生产企业的工贸结合型公司,可按生产企业相关标准核定。
对于在同等条件下,通过ISO14000系列环境管理标准认证、产品在国际市场注册商标及产品深加工比例高的企业将优先考虑核定其出口经营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