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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国家高新区优惠政策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9-09-05
核心提示:为支持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发展,政府出台了相关政策,对符合高新区定位的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机构、企业总部,将在土地、财政方面予以倾斜支持;特殊项目按照"一事一议"予以特殊支持。

为支持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发展,政府出台了相关政策,对符合高新区定位的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机构、企业总部,将在土地、财政方面予以倾斜支持;特殊项目按照"一事一议"予以特殊支持。具体政策如下:
  
       研发产业优惠政策:
  
       项目申报优先:优先支持申报各级、各类科技项目。
  
       研发投入资助:按年度研发投入情况给予资助。
  
       租房优惠:享受优惠租金,并对重点机构给予租金补贴。
  
       人才公寓优惠:对入驻机构的高层次人才优惠提供人才公寓。
  
       软件产业优惠政策:
  
        国内外大型软件公司、软件技术研发机构和现代信息服务业企业,在宁波实际投资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额6%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落户补助,最高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
  
       高新产业优惠政策:
  
       鼓励引进新能源、半导体与光电、新材料三大高技术制造业。设立三个专业产业园,按准入条件,对入园企业用地实行定向挂牌出让,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对经定向挂牌取得产业园用地的项目,享受《高新技术项目受让工业用地优惠政策》。
  
       鼓励高新技术项目产业化。对新设立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能源、半导体与光电、新材料产业企业,研发生产高新技术产品,年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经认定具有产业带动性和高成长性的,按研发和设备实际投入的8%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鼓励企业上市。列入宁波市上市培育对象的企业,享受甬政办发[2008]146号各项扶持政策。对在境内外公开发行股票或通过收购、兼并等形式上市的企业,在按甬政办发[2008]146号予以配套的基础上,再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在股权代办转让交易系统挂牌的企业,给予60万元奖励。
  
       鼓励引进外资大项目。对新引进的符合高新区产业规划的总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大项目,实际利用外资达到500万美元,在实际投产一年后一次性给予25万元奖励。
  
       现代服务业优惠政策:
  
       对于引进的符合条件的大型服务业企业,根据投资规模给予一次性不少于200万元的财政补助。贸易企业、物流企业、中介服务企业以及其他现代服务业可根据实际财力贡献,相应享受财政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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