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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税合一过渡优惠政策或有细化规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8-06-10
核心提示:日前,从相关渠道了解到,两税合一过渡优惠政策可能会有一些更加细化、具体的规定。

日前,从相关渠道了解到,两税合一过渡优惠政策可能会有一些更加细化、具体的规定。

       根据新税法,两税合并后,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率统一为25%。同时,国家考虑到为减轻两税合并后部分曾享受税收优惠的老企业面临税负增加的困难,出台了相关优惠政策——2007年3月16日以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新税法实施后,如果按照原税法的规定享受减低税率优惠政策的,可以分五年逐步过渡到新税法规定的税率。

      然而,对于某些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原适用税率为15%,如果在2008年追加投资,追加的部分是否可以和原有的投资一起适用过渡期优惠税率,成了目前一个亟需解决的现实问题。

       对此,税务总局人士表示,2008年以后企业追加投资的项目,原则上是不允许享受过渡优惠政策的。但考虑到企业为了适应市场的需要,经常追加投资,如果不分情况,规定凡追加的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享受过渡优惠政策,也不符合实际情况,管理难度也较大。

       因此,国家税务总局正在考虑,下一步将做必要的调查研究,对企业扩大投资规模达到一定比例以及收益较快的项目,将做必要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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