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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新标准有望出台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7-11-08
核心提示:国土资源部副部长、中国地质调查局局长汪民6日表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的相关调整方案将会在适当时机尽快出台。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中国地质调查局局长汪民6日表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的相关调整方案将会在适当时机尽快出台。  

       汪民说,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包括矿业权有偿取得和矿产资源有偿开采两种。目前,矿产资源有偿开采存在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标准太低的问题,平均只有1.18%。他说,国土资源部已与财政部就相关调整方案达成共识,将会选择适当时机尽快出台。  

       汪民认为,矿业权有偿取得现已有明确规定,分别按无风险、低风险和高风险三种方式出让,但仍存在问题:一是历史上无偿取得的矿业权需尽快妥善处置。对此,国土资源部将与财政部共同出台措施解决。二是一些地方对现有规定的执行还存在较大偏差。有的一律采用竞争性方式出让,违反了勘查规律和法律规定,挫伤勘查队伍的积极性;有的则大量采用申请在先或协议出让方式,使市场混乱和不公正,需进行一次统一清理纠正。三是对矿业权有偿取得的空间限制。取得探矿权,要按面积缴纳探矿权使用费,以防占用过多面积,圈而不探,问题在于收费太低,难以发挥其应有作用,需抓紧出台新政策解决。  

       除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外,对矿产开发中的经济责任与收益分配机制,汪民表示,要按照已出台的关于矿产资源价款中央地方按比例二八分成、主要向地方倾斜的规定,大头留给地方。各地也要按这种思路,尽量向基层倾斜,让矿产地受益,以有效调动基层的积极性。对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要按“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款专用”原则,提足留够,落实矿山企业对矿山环境治理的主体责任。对于采矿权已经灭失,但资源开采后所在土地使用权属清楚的废弃矿山,要按土地权属明确矿山环境治理责任主体;土地使用权属不清的,纳入地方政府统一治理范畴,区分重点逐步解决。  

       汪民是在6日开幕的第16期国土资源管理市长研究班上说这番话的,此次研究班主题是矿产资源可持续利用。在开幕式上,有186家矿山企业因近年在合理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矿产资源上取得成绩而受到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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