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7年12月25日起,我省取消所有电解铝企业的电价优惠,电解铝企业的电价执行大工业电价中“电石、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黄磷”类电价标准。
省物价局有关人士介绍,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日前联合发布新规,规定电解铝行业的用电价格在销售电价表中单列或注明实行优惠的,原则上应在2007年内予以取消;如果单列的电解铝行业电价与上述电价价差每千瓦时大于5分钱的,2007年内先取消电价优惠5分钱,其余优惠原则上2008年内取消。各地自行出台的对高耗能企业的优惠电价措施要立即停止执行。
这位人士说,我省则一步到位,一次性取消所有电解铝企业的电价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