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征用优惠办法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项目,工业园区提供建设用地。
(二)工业项目用地以挂牌方式出让,其地价不低于6.4万元/亩。为鼓励资金、技术密集型工业项目投资与发展,地方财政将给予扶持:
1、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下(不含3000万元),按挂牌出让最低价6.4万元/亩收取土地使用费(含办证费)。
2、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至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按3.2万元/亩的标准给予财政扶持,用于项目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3、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或属省级以上单位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且市场前景好、税赋贡献大的,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确定财政扶持标准。
二、税费优惠办法
(三)入驻园区的企业(包括外资企业、内资企业)可享受以下税费优惠政策。
1、企业按国家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前两年县政府将企业所得税本级财政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后三年将按企业所得税本级财政留成部分5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
2、从企业投产之日起,企业增值税三年内地方财政以奖励的方式按以下比例进行奖励(不含“钥匙工程”项目和本县搬迁到园区的企业):年增值税总额在100万元以下的(不含100万元),增值税按地方留成部分的40%奖励给企业;年增值税总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含100万元),增值税按地方留成部分的60%奖励给企业。
3、入驻园区的工业企业,本级行政性收费实行“零收费制”。县级以上的行政性收费由工业园区管理机构按收费标准的下限代收代缴。
三、其他优惠办法
(四)对客商来电来访实行首问负责制。入驻企业的项目从申报到生产经营,由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全程服务,随时为客商提供行政协调、后勤保障等配套服务。
(五)园区实行封闭管理。有关部门入园执法检查须向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申报登记,实行无偿服务,并不得干扰企业正常经营秩序。
(六)依法保护客商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对客商及其企业的主要经营人员,由县政府颂发“荣誉市民”证书。如出现敲诈勒索、哄抢企业财产等案件,公安机关做到先赔偿企业直接损失,再依法办理案件。
(七)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客商享受以下两个方面的优待。即:工业园区管理机构每年为其进行免费体检;其子女在本县就学的,可在全县公办学校范围内自主择校,并免交除国家规定收费外的其他费用。
(八)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在对企业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裁定行为中违法违纪或不作为的,投资者可向县优化经济环境办公室举报,也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九)上述规定非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变更而不得落实的,客商可向工业园区管理机构举报或投诉。工业园区管理机构接到举报或投诉后必须在15天内作出答复。
(十)对侵害客商合法权益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曝光。
(十一)土地征用费和税收政策的优惠办法及各种规费的减免分别由受益单位(包括乡、镇、管委会)、受益的地方财政和有征收规费权力的部门负责落实。
(十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十三)乡镇(管委会)招商引资可参照本办法实施。
(十四)本办法自2009年3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