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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出台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8-04-25
核心提示:为支持核电事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4月10日下发《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核力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自核电机组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15个年度内,统一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返还比例分三个阶段逐级递减。

为支持核电事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4月10日下发《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核力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自核电机组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15个年度内,统一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返还比例分三个阶段逐级递减。 
 
       具体返还比例为: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5个年度内,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75%;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的第6至第10个年度内,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70%;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的第11至第15个年度内,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55%;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满15个年度以后,不再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同时,核力发电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款,专项用于还本付息,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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