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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收购电解铝企业受限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8-01-24
核心提示:8月3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加强中央企业收购活动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规划2004720号文),就中央企业收购钢铁、水泥、电解铝等投资过热行业的企业,做出严格规定。国资委提出五点注意事项,强调收购这些行业的企业必须事前报国资委,而且进行境外收购也要先获得国资委同意。

8月3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加强中央企业收购活动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规划2004720号文),就中央企业收购钢铁、水泥、电解铝等投资过热行业的企业,做出严格规定。国资委提出五点注意事项,强调收购这些行业的企业必须事前报国资委,而且进行境外收购也要先获得国资委同意。
  
       通知说,自去年下半年以来,针对钢铁、电解铝、水泥等行业投资过热现象,国家逐步加大了宏观调控力度,开展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工作。在这一过程中,中央企业的收购活动,特别是在涉及上述行业的收购活动中,出现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突出表现在,一些企业收购活动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与企业主营业务不一致,对被收购对象缺乏充分评估,规避风险的意识不强等,少数企业还存在盲目扩张的倾向。
  
       根据国资委2003年5月27日公布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8号)的规定,为加强对中央企业有关收购活动的监管,国资委提出如下注意事项:1、中央企业收购活动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严格遵守国家宏观调控的有关规定。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等当前国家实施宏观调控、严格控制行业的收购活动必须在事前报国资委。2、中央企业境外收购活动,企业在上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前应获得国资委同意。3、按照“突出主业”的原则,中央企业收购活动应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拟收购对象的生产经营业务应与本企业的主要生产经营业务相同或有较高的关联度。在收购前要充分论证、慎重决策、规避风险。4、对拟收购对象要进行规范的资产评估、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收购价格,对拟收购对象涉及的债权债务、土地划转、职工安置分流等事项要依法妥善处理。5、不鼓励中央企业之间相互对拟收购的同一对象进行竞购。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国资委对中央企业的重大投融资规划、发展战略和规划,依照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履行出资人职责。因此,在今年7月6日,国资委曾发出《关于加强中央企业重大投资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规划2004553号),强调企业应加强投资管理工作,结合企业发展战略,认真制定投资计划,选择项目,规避投资风险,做强做大主业,提高核心竞争力,优化资源配置,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按照国家现行重大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需国务院批准的项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境外投资项目、中外合资合作项目,企业应在上报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同时抄报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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