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政策法规 » 正文

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7-09-09
核心提示:为规范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行为,加强对上市公司国有股东的管理,维护各类投资者合法权益和证券市场稳定,防范国有单位投资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资发产权[2007]109号

       -----------------------------------------------------------

       关于印发《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各中央企业:

       为规范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行为,加强对上市公司国有股东的管理,维护各类投资者合法权益和证券市场稳定,防范国有单位投资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并及时反映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行为,加强对上市公司国有股东的管理,维护各类投资者合法权益和证券市场稳定,防范国有单位投资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有单位是指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监管范围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关机构、事业单位等。

       第三条 国有独资或控股的专门从事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受让上市公司股份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及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有利于加强主业,提升核心竞争力,并做好投资风险的评估、控制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应当严格按照《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等法定义务。

       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第六条 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可以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购买、通过协议方式受让或其他合法途径进行。

       第七条 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应根据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市场价格、合理市盈率、盈利能力及企业发展前景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八条 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按本办法有关规定需要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的,按以下程序办理:国有单位为中央单位的,其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由中央单位逐级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国有单位为地方单位的,其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由地方单位逐级报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九条 国有单位在一个会计年度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系统累计净受让上市公司的股份(所受让的股份扣除所出让的股份的余额)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由国有单位按内部管理程序决策,并在每年1月31日前将其上年度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国有单位应将其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方案事前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

       国有单位通过其控制的不同的受让主体分别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受让比例应合并计算。
 

 

中华压铸网

线上服务:资讯,订单,人才,行业报告

线下服务:会展,考察,培训,技术咨询

ID:cndcyz

中华压铸网公众号

国内压铸行业颇具影响力一站式服务平台

 
[ 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付款方式 | 使用协议 | 联系方式 | 网站地图 | 网站留言 | 广告服务 | RSS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