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发出通知明确指出,各级政府机构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活动时,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要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对部分节能效果、性能等达到要求的产品,实行强制采购。上述通知再度为证券市场上的节能板块吹来“政策暖风”。分析人士认为,从此前公布的《政府采购节能产品清单》来看,家电、IT、灯具、电力设备、洁具等五大类行业的相关上市公司有望从中获益。
继此前国家提出积极推进政府机构从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到强制采购之后,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发出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对于节能产品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原则和条件。
国务院办公厅同时明确指出,各级政府机构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活动时,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要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对部分节能效果、性能等达到要求的产品,实行强制采购。
部分产品变“优先采购”为“强制采购”
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指出,各级政府机构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活动时,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要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对部分节能效果、性能等达到要求的产品,实行强制采购,以促进节约能源,保护环境,降低政府机构能源费用开支。
此前,财政部和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于2004年12月17日印发了《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采购人优先采购节能清单中的节能产品。
今年6月份《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中明确表示,对空调机、计算机、打印机、显示器、复印机等办公设备和照明产品、用水器具,由同等优先采购改为强制采购高效节能、节水、环境标志产品。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一位政府采购方面的专家向记者表示,此前我国各级行政事业单位都在按照财政部的要求,对环保节能产品实施优先采购。“从落实政府采购法的角度来讲,现在国务院要求对于部分节能效果、性能等达到要求的产品实行强制采购,有利于实现国家节能环保政策的目标。”
节能清单管理制度是核心
节能清单管理制度,是今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核心。《通知》表示,要建立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管理制度,明确政府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和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类别,指导政府机构采购节能产品。
《通知》提出,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应该符合下列条件:一是产品属于国家采信的节能产品认证机构认证的节能产品,节能效果明显;二是产品生产批量较大,技术成熟,质量可靠;三是产品具有比较健全的供应体系和良好的售后服务能力;四是产品供应商符合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供应商的条件要求。
在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中,实行强制采购的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一是产品具有通用性,适合集中采购,有较好的规模效益;二是产品节能效果突出,效益比较显著;三是产品供应商数量充足,一般不少于5家,确保产品具有充分的竞争性,采购人具有较大的选择空间。
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制定,将由财政部、发展改革委负责。
《通知》强调,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是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重要依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要建立健全制定、公布和调整机制,做到制度完备、范围明确、操作规范、方法科学,确保政府采购节能产品公开、公正、公平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