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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7-09-08
核心提示:中新网8月13日电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强调,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中新网8月13日电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强调,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8月1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中国政府网今天刊出了《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全文。意见指出,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城市居民住房问题,始终把改善群众居住条件作为城市住房制度改革和房地产业发展的根本目的。

       意见强调,要加强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管理。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只能由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利用自用土地组织实施。

       意见指出,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计划,其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在优先满足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购买基础上房源仍有多余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统一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出售,或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

       意见强调,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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