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土资源部发出公告,对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上报电子文档有关问题提出要求。 一是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到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提交纸质申请资料的同时,须提交电子文档。二是报送的电子文档一律使用5寸或3寸光盘存储,要求一项目一盘,提交电子文档的资料(各类扫描件、word文档等)全部储存在光盘内,光盘表面应标注项目名称。三是申请人要对提交的电子文档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当纸质文档与电子文档不一致时,退回申请人修改后重新申报。 公告还对新设探矿权申请、探矿权延续申请、探矿权保留申请、探矿权变更申请、转让探矿权、改变探矿权人名称(包括法定代表人易人)或地址、探矿权注销登记、地质调查备案、划定矿区范围审批的申请资料与标准以及采矿权新立、延续、转让、变更登记审批和注销登记的申报资料与标准作出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