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国土资源部制定并颁布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程序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规范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鉴定工作,依法惩处矿产资源犯罪行为。
《规定》是根据矿产资源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有关规定制定的,共11条,对实施价值鉴定的范围、主体、原则、程序、时限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规定》指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查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中,对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涉嫌犯罪,需要对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进行鉴定的,或者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公安、司法机关的请求进行上述鉴定的,适用本规定。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出具的鉴定结论,作为涉嫌犯罪的证据材料,由查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属于根据公安、司法机关的请求所出具的鉴定结论,交予提出请求的公安、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