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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第159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8-01-24
核心提示: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国家质检总局”)2003年第115号公告和2004年第48号公告的规定,现将首批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批准名单予以公布(见附件)。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国家质检总局”)2003年第115号公告和2004年第48号公告的规定,现将首批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批准名单予以公布(见附件)。

       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第75号公告所规定的“自2004年11月1日(以提单或运单的签发日期为准)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再受理未获注册的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货物的报检申请”的实施日期调整至2005年1月1日。即:自2005年1月1日(以提单或运单的签发日期为准)起,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已批准注册的境外供货企业的进口废物原料报检予以受理。进口废物原料报检单位在报检时,应申报《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证书》编号;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必要时可要求进口废物原料报检人提供境外供货企业的《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证书》复印件,以便验证。

       自2005年1月1日起,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机构只受理已批准注册企业申请的装运前检验,并应在装运前检验证书上注明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的注册编号。

       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的相关批准文件将以函件形式寄送各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

       附件:2004年准予注册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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