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近发布的《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规定,对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国家将依法强制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发布的《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还规定,对于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也要强制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说,对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以及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可按照自愿的原则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由于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企业在工艺技术、资源消耗、污染排放等方面的情况千差万别,在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时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开展工作。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明确了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义务,对应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规定了审核的时限;明确了政府部门推行清洁生产审核的监督管理和服务的职责。这一办法的颁布实施,将有效克服清洁生产审核缺乏法律依据、服务体系不健全、审核行为不规范等问题,对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发挥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