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国家对紧缺矿产资源实行减免政策,主要规定有:(一)勘查铜矿、富铁矿、优质锰矿、钾盐、铬铁矿、铂族金属六个矿种(类),以及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共九种(类)矿产资源,可申请探源实行减免政策矿权使用费的减免;(二)开采铜矿、钾盐、菱镁矿的,可申请减免采矿权使用费;(三)在我国西部严重缺水地区为解决人畜饮用水而进行的地下水源地的勘查工作,可申请减免探矿权使用费;(四)凡开采低渗透、稠油和进行二次采油的,以及从事煤层气勘查、开采的,可参照《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办法》申请减免;(五)矿区范围大于一百平方公里的煤矿企业和矿区范围大于三十平方公里的金属矿山企业,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采矿权使用费。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申请书由国土资源部统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