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摩托车国家标准纷争未休,昨天,国家标准委二度回应标准之争,称“电动摩托车是摩托车的一种”,而摩托车历史上即按机动车管理,并援引“道交法”重申电动自行车“时速不得超15公里”。但这份“专家作答”形式的说明仍未明确“超标电动自行车”的归属。
据《北京晨报》报道,国家标准委昨天发出“专家就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标准进行作答”,并在官方网站公布了4条电摩相关国标的全文。“作答”就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分别要遵守的国标、电动自行车的定义、电摩标准中规定的重量和车速的基本依据作了阐述。
这份“作答”称,电动摩托车是摩托车的一种,摩托车从历史上就按机动车管理。4项电摩相关新国标,是对电驱动摩托车在电系统和电安全的专门要求,是对摩托车标准体系的补充。“作答”援引“道交法”再次强调,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对于电动自行车的定义,“作答”强调,能实现人力骑行是电动自行车的重要特征之一;1999年国标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30分钟的脚踏行驶距离应不小于7km”。“作答”强调,20公里/小时的最高车速,以及制动性能、车架/前叉组合件强度要求为产品检验“否决项”,必须全部满足;整车重量等18项要求为产品检验合格与否的重要项目。
但对于占据市场绝大多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该归入哪一类,国标委的新回应仍然没有做出明确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