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期交交易字[2008]92号
各会员单位:
“五一”节假日临近,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第四条有关规定,对“五一”休市前后各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作如下调整:
一、自4月29日收盘结算时起,铜、铝、锌、黄金、天然橡胶和燃料油等期货各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水平,由原比例提高至8%,高于8%的仍按原比例执行;
二、自5月5日收盘结算时起,上述各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水平,均由8%恢复至原比例;
三、有关合约根据规定须提高交易保证金收取比例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请各会员单位注意做好风险防范工作,提醒投资者及时调整持仓结构,并根据投资者的持仓及风险大小适当提高节日期间保证金的收取比例及加强投资者的出入金管理,防范国际市场相关品种期货价格发生较大波动引起的风险。请广大投资者谨慎运作,理性投资。
特此通知。
二○○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