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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云南省经委正式履行云南省黄金管理局职能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7-12-13
核心提示: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经济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政办发〔2004〕24号)和云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理顺我省黄金管理体制的批复》(云编办〔2006〕143号)精神,省经委于正式接收并履行云南省黄金管理局的职能。


各州市经委,各黄金生产企业: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经济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政办发〔2004〕24号)和云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理顺我省黄金管理体制的批复》(云编办〔2006〕143号)精神,省经委于正式接收并履行云南省黄金管理局的职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黄金管理局隶属省经委并负责全省黄金(稀土)行业管理工作。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1998]第241号)、《国务院关于对黄金矿产实行保护性开采的通知》(国发[1998]75号)和国家发改委《办理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省黄金管理局主要承担以下职能、职责:  (一)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黄金工业发展规划、相关法规和经济技术政策,推进行业科学发展。  (二)研究处理黄金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协调行业内部关系,并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并组织实施。  (三)按照《办理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管理规定》及相关要求,开展黄金生产企业资质认定和办理《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的前置审查;对黄金生产投资项目实施前置审查或核准;对黄金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督导。  (四)会同有关职能部门,打击非法采矿,调解矛盾纠纷,加强安全生产,建设绿色矿山,推进节能减排,规范黄金生产秩序。  (五)组织开展黄金工业创新体制建设,协调引导产学研结合,不断拓展产业发展空间,依靠科技进步逐步完善全省黄金工业发展体系。  (六)负责全省黄金工业经济运行监测、调控,及时协调处理黄金生产中的各种问题,服务黄金生产企业。  (七)规划、引导稀土产业发展。  (八)联系省黄金行业协会。  (九)承担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省黄金管理局同省经委重工业处合署办公,专人负责。省黄金管理局局长由省经委副主任周赤同志兼任,省经委重工业处副处长王宜国同志任副局长。 

       四、省黄金管理局联系方式:昆明市东风东路209号省经委重工业处;电话:0871-3324060,3327127;邮政编码:650041;邮箱:ynwyg111@163.com。 

       五、各州市经委要把本地区黄金产业发展列入工业经济发展体系中统筹规划,并应根据本地区黄金矿业开发和生产情况,安排专职或兼职人员主动承担起黄金行业管理职责,协调相关部门共同推进黄金产业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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