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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集体协商艰难试水 行政执法部门无法可依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8-05-10
核心提示:中新网5月9日电 据《瞭望》新闻周刊报道,从去年底开始,洛阳工会探索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试点企业职工工资实现有效增长。

中新网5月9日电 据《瞭望》新闻周刊报道,从去年底开始,洛阳工会探索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试点企业职工工资实现有效增长。今年上半年,这项制度将在全市150个企业中推开。然而记者在采访中发现,这一制度在建立和推广的过程中也遇到了种种难题,表明新时期建立和谐的劳资关系,依然任重道远。

       劳动争议案占信访案60%触动政府

      
       工资集体协商,是指工会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支付办法、工资标准、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的行为。十七大报告提出,要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其首要的落实渠道,就是“推动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洛阳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部长陈守仁这样理解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协商专项协议,是集体合同的核心,是贯彻《劳动法》的‘牛鼻子’。”

      
       洛阳强力推动工资集体协商,源于去年该市总工会的一次调研。调研显示,2006年该市国内生产总值增长15.6%,地方财政收入增长34%,而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只增长了11.9%。调查中,有36.6%的企业平均工资低于全市社会平均工资。接受调查的工人中,6年来工资增长两次以下(含两次)的占62.6%,没有增长的占17%。

      
       与此同时,过去10年间,洛阳市劳动争议案件增长了20倍,连续5年占河南省信访案件总数的约20%。今年前3个月就已立案800件。该市劳动仲裁办公室主任翟振东说:“洛阳市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已经占到城市信访案件数量的60%~70%。”

      
       这份报告触动了市政府。2007年12月初,洛阳市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力挺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工资集体协商”的成功样本

      
       “这几年下来,我们发现,要想让企业和职工和谐相处,最重要的就是抓好维权。”郭留川在洛阳市栾川县九扬矿业有限公司当了十年工会主席,经历了这个企业性质从集体到民营再到国有控股的三次演变。

      
      这个企业主要生产有色金属“钼”,2003年前后,受市场价格因素影响,企业效益下滑,职工工资降低、出现拖欠,工人没了干劲儿。

      
       “工人对工作上不上心,那差距太大了”,郭留川说,那时工人眼看着“钼精粉”白白随水流走都不管,机器坏了不报修,碾轧矿石的球磨机里也“掉”进了黄油,产量急剧下滑。“原来每月产出80吨,那时只产30吨”。这令企业主每月损失近千万元。企业效益上不去,职工工资也提不上来,形成恶性循环。

      
       “工会代表工人和老板协商工资后,企业效益就和工人工资联在了一起,工人有了积极性,加上市场形势转好,企业效益也上去了,职工月均工资从2003年的1000元涨到了现在的3000元。”郭留川呵呵笑着说,“现在我们每个月都协商一次。”

      
        洛阳样本表明,在维护职工权益方面,国有企业更有制度优势,可以起到带头和示范作用。

      
       企业恐“被捆住”不愿配合

      
       然而,这样“和谐”的企业并不多见。

      
       早在2000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就颁布了《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规定当出现“本单位利润增长、本单位劳动生产率提高、当地政府工资指导线提高、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增长”四种情况之一,都可以提出增资要求。2005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家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也曾联合发文要求推动工资集体协商。但是现实中,这些良好制度在很多地方仍停留在纸面上。

      
       首先是企业“怕被捆住”。工资集体协商意味着要把集体合同中关于工资的内容,单拎出来签订专项协议,减少模糊性,增强法律刚性,作为劳动仲裁的法律依据。

      
       “怕被捆住”,是企业最大的担心。一些企业愿意口头约定工资调整办法,不愿白纸黑字落在纸面上;一些企业虽然签订了工资协商专项协议,却回避了关键的“职工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一项,以保留“机动性”;还有更多的企业,在签订了工资协商专项协议后,不愿到劳动部门进行审查登记和备案。

      
       因此,洛阳在选择民营试点企业时很费了一番周折,一些民营企业虽然做得不错,但就是不愿当“出头的椽子”,同意后又反悔。

      
       洛阳建园模具厂工会主席丁红军说,在私营企业,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是核心秘密,根本不可能告诉工会。因此工会只能按日常对企业的观察,揣测其所报的利润是否真实。另如,在一些实行年薪制的企业,高管的工资远远高于普通职工,有的甚至达到10倍以上,提高了平均工资的水准,使平均工资难以真实反映企业普通职工的收入增长情况。

      
       行政执法部门称“无法可依”

      
       再从政府角度来看,主管部门尤其是行政执法部门缺乏推动工资集体协商的刚性手段。本刊记者了解到,劳动部门在审核工资协商协议时只有几个杠杠:一是不低于最低工资规定,二是不低于工资指导线,三是符合市场指导价位。洛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资科调研员何惠琳说:“目前企业职工工资属于公司自主管理,我们只能进行宏观管理,制定工资指导线等,他们不来备案,我们也没法查处”。

      
       作为行政执法部门,劳动监察对不签订工资协商协议的企业也无可奈何。在洛阳市政府出台的《意见》中写明,“凡未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未签订或未续签工资集体合同的企业,工会要主动向用人单位行政发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要约。对不响应基层工会要约行动的用人单位,上级工会应当依法要求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查处。”

      
       但现实中,劳动监察部门却没有掌握相应的法律资源。洛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科科长赵保庆说:“目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没有对拒不执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如何处罚的内容,劳动监察大队无法依法执法。”

      
      工会主动骑上“虎脖子”

      
      工资协商专项协议的签订者是企业工会与企业行政,这就把工会推到了前台。而在洛阳样本中,工会也是主动骑上“虎脖子”的。

      洛阳的职工工资收入状况调研主要由市总工会组织,市政府出台《意见》之前也曾与市总工会召开联系会议,就连市劳动部门也坦承这次行动“是工会牵头”。然而,作为群团组织的工会,却没有任何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向前发展的必要手段。

      
       “我们没有行政职能,最多只能用‘评选市级以上劳模’来卡那些拒不签订工资协商专项协议的企业,但是很多企业根本不在乎这个”,陈守仁很无奈,“所以,我们只能借力”。他所指的借力,必然是借政府之力。

      
       谈及工会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一连串举措,洛阳市总工会副主席张冀昌说,“推行工资集体协商,最重要的是政府方面要强力推动。在政府公权力的引导协助下,督促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以解决当前‘劳方’与‘资方’之间地位严重不对等,前者对后者缺乏有效的监督,后者却对前者拥有绝对的‘生杀权’的问题。其次是解决企业不愿谈,职工‘不敢谈’、‘不会谈’,工会不能谈等实际问题,三是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使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真正落到实处、发挥作用。”

      
       “既然骑上了‘虎脖子’,就不能让老虎吃掉,必须把老虎打死”,陈守仁说。在这一点上,洛阳市总工会非常坚定。(杨琳 秦亚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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