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家发展改革委28日在广州举行的全国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会议上获悉,从2008年1月1日起,在当地价格总水平出现显著上涨或有可能显著上涨的情况下,要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对粮食、食用植物油、猪肉、牛奶、液化石油气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关系密切的重要商品和服务提价要实行备案制度。
需要实行提价备案的是已经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粮食、食用植物油、猪肉、牛奶、液化石油气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关系密切的重要商品和服务。
据了解,经营者一次性提高价格5%以上或是十日内连续提高价格累计达到8%以上的,应当在价格变动之时起24小时内向当地或者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书面报告价格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按照备案制度的规定,产量较大、市场占有率较高的粮油加工企业、牛奶生产企业;在当地市场交易量较大或者具有一定影响的粮油批发企业;在当地市场销售量较大、市场占有率较高或者具有一定影响的大中型超市(商场)等主要生产商、批发商和零售商都要向当地市或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履行备案程序。
履行备案程序后,对价格变动理由不充分的,价格主管部门将予以劝诫,要求经营者退回原价或者降低调价幅度;如劝诫后,没有恢复原价或者降低调价幅度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对该经营者进行价格变动前后成本的调查,并向社会公布调查结果。
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履行备案程序或者虚构理由的,将受到国务院新修订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处罚。
国家发改委要求各地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指定专门机构、人员负责备案,公布提价备案的方式、地点、联系电话等,为经营者提价备案提供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