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物价局关于取消电解铝等高耗能行业电价优惠的通知
各区(市)县物价局、成都电业局:
根据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电监会《关于取消电解铝等高耗能行业电价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3550号)规定和省物价局、国家电监会成都监管办转发国家发改委、国家电监会的通知(川价发[2007]246号)要求,结合我市相关类别电价现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行政区域内不分直属供电企业和单列供电企业,其“电解铝”、“10万吨以上电解铝”、“电石、黄磷”电价从2007年12月25日起一律并入“氯碱、电炉钢、电炉铁合金”电价类别,不再另行优惠。
二、我市直属供电企业上述用电类别调整后的销售电价与用电类别归并的时间同步执行,标准详见《四川省电网销售电价表》(见附件)。
三、与此同时,本市各单列供电企业则要严格将上述用电类别与当地电网现行的“氯碱、电炉钢、电炉铁合金”电价类别进行归并,并执行相应的电价标准。
四、各地物价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保证国家取消电解铝等高耗能行业电价优惠政策的措施落到实处。
附:《四川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二○○八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