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赞成上调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但一下调到5000元不太现实,因为国家今年3月刚将个税起征点调到2000元。我认为,应小幅调整、分阶段、有步骤地进行个税改革。”面对记者提出的近期有人提出应上调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这一问题,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税法研究中心主任刘隆亨教授今天如是告诉记者。
日前,清华大学魏杰教授提出,应将个税起征点调高至5000元。此说一出,尤如一石击起千层浪,引来众多拥簇者。而提出这一观点的起因,则是国家税务总局新近公布的我国上半年税收收入情况。据统计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全国税收比上年同期增长30.5%。特别在今年3月1日个税“起征点”已提高到2000元的前提下,个人所得税仍增长了27.3%。
建议提高个税起征点的还不仅仅是一些专家个人。最近,全国人大财经委发布了国内经济形势分析报告,报告在最后一章“进一步完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中表示,为了防止经济出现大幅下滑,可以发挥财政政策稳定消费需求的作用,建议进一步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降低储蓄存款利息税税率,增加居民实际收入。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虽然受访专家对个税上调幅度意见不一,但对调高个税起征点无人反对。为面对通胀压力,降低个人税负,众专家学者一致呼吁:减税!
2000元个税起征点未起到调节贫富差距作用
据了解,今年上半年,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增长了27.3%,增速明显快于GDP10.4%和居民收入6.3%的增长速度。
刘隆亨认为,这显然是不合理的。他表示,一方面,即便将个税起征点调到3000元,也不会造成财政收入的大幅度下降,却能“解放”一大批人,使之减少百姓的税收负担,缩小贫富差距。特别是当前,物价水平在提高,人们的住房和教育支出都在增加,这已大大影响了家庭收入。
另一方面,目前实施的2000元的个税起征点,这个标准依然是让很多的穷人在缴税,这项财税政策本身没有达到政策的初衷目的,未起到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
“征税问题不是少征或多征那么简单。总的来说,税收增长的幅度,我国税收在财政支出上用的并不好。随着我国财力的提高,就应减总税负。” 中央财政大学税务学院博士生导师计金标教授说。
北京大学法学院行政法研究室主任湛中乐则表示,“国强,应该民富”。当前,国家CPI上涨,物价上涨,老百姓收入相对减少,因此,有必要上调个税起征点,并认为4000-5000元都可以,这样也可减少两级分化。湛教授还认为,尽管个税起征点的提高可能会减少我国财政收入,但目前许多支出都不应该由国家财政负担,应交给民间、交给市场等,国家应加大对财政的审计力度。
“支持提高个税起征点,个税应大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财税法研究所所长徐孟洲教授十分鲜明地表达了他的观点。他认为,下一步首先应修改个人所得税征收办法,从单一征收分类所得改为综合征收,要考虑每个人的能力大小,考虑家庭整体负担,不应不分青红皂白,如现在不管一个人养几口人都要交一样多;此外应提高免征额,具体要提高多少现在不好讲,要与物价上涨指数相关联;另外,个税调整应是个常态,应改变个税提高一次就要“人大”开会,应由国务院责成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提出即可。
实际上,物价上涨在任何国家都存在,但在许多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税制比较成熟,个税起征点早已指数化、动态化。在德国,每年都要对税收做一次微调,以保障公众收入不受影响。美国征收标准是随纳税人家庭结构及个人情况的不同而不同,抚养孩子、赡养老人的家庭将得到税收优惠。而不是像中国目前按个人收入水平征收。
个人所得税制度需进一步完善
刘隆亨教授认为,当前国家应小幅调整、分阶段、有步骤地进行个税改革。
据刘教授介绍,在十届全国人代会期间,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作了三次调整,体现了国家保护中低收入阶层,并逐步提高他们的收入水平,同时也注意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调节收入差距的功能。以北京市为例,个税起征点从1600元提高到2000元,北京市约有60万人免征个税,个人所得税收入虽减少了40亿元左右,但对2007年北京市共征收308.2亿元的个税来说,仅相当于它的八分之一左右。
“要使不同的收入阶层都能分享改革开放的成果,税收管理理念就要不断改变,由单纯管理纳税人向服务纳税人转变,由单方面强调纳税人义务向纳税人权利义务相统一,尤其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权利的转变,由政府的管理职能向服务职能转变。” 刘隆亨表示。
徐孟洲教授表示,个人所得税法是确认、调节和保护个人收入分配关系的法律依据,是调节居民收入合理分配的主要法律手段,是个人收入分配宏观调控体系的核心。因此,要强化我国个人收入分配宏观调控的法律手段,首先要健全和完善个人所得税法制度。
各国实践证明,高税率不一定有高收入,还有可能诱使纳税人逃避税收,阻碍经济增长。目前,世界性的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一大趋势就是降低税率和减少税率档次。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对工资、薪金所得规定适用5%至45%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但实际上我国月收入在4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甚少,因此第五级至第九级税率设置意义不大,可以考虑合并。
徐教授还建议,应改进不公平的差别待遇,规范税前费用扣除,进一步实现税负公平 。
他认为,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中不公平的差别待遇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工薪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同为勤劳所得,却实行差别待遇;二是对工资、薪金所得采用5%至45%的超额累进税率,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财产转让所得等非勤劳所得采用了20%的比例税率,前者的最高税率大大高于后者,不但会影响按劳分配原则的实施,且会导致税负不公平;此外,对同为非勤劳所得的股息、红利课税,而对国债和金融债券利息免税,有失公平,故应对同一性质的所得平等征税,尽可能实现税负的公平。
另外,税负不公平还表现在《个人所得税法》所采用的统一固定数额的费用扣除上。具体表现在,不同的纳税人取得不同的应税所得,所花费的成本和费用不相同。故费用扣除应有所区别。此外,还要考虑地区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状况,应就东部和中西部发展水平确定一个发展指数,正确制定不同的扣除标准。其次,法定扣除还应考虑家庭负担的差异,应该制定出有赡养父母的家庭和不需要赡养父母的家庭不同的扣除标准。因此,《个人所得税法》对生活费给予的扣除,不应是固定的,而应是浮动的,即应随着国家汇率、物价水平和家庭生活费支出增加诸因素的变化而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