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下发通知,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8月20日起,对铝合金、焦炭和煤炭等部分商品出口关税进行调整。
具体调整方案为:对一般贸易项下出口的铝合金(税号:76012000)征收出口暂定关税,暂定税率为15%;将焦炭(税号:27040010)的出口暂定税率由25%提高至40%;将炼焦煤(税号:27011210)出口暂定税率由5%提高至10%;对其他烟煤等(税号:27011100、27011290、27011900、27012000、27021000、27022000、27030000)征收出口暂定关税,暂定税率为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