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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下发通知 要求切实做好地质勘查资质受理审批工作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8-07-01
核心提示:据国土资源部消息:6月23日,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贯彻实施〈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切实做好地质勘查资质受理审批工作。

据国土资源部消息:6月23日,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贯彻实施〈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切实做好地质勘查资质受理审批工作。

       《通知》要求,2009年以后,为提高地质勘查资质审批效率,依照《条例》要求,除对地质勘查单位资质变更采取日常受理审批外,其余均采取集中受理审批的方式。每年集中受理审批2次,部每年1月和7月、省每年4月和10月为接收报件时间(节假日除外)。

       《通知》就今年下半年工作进行了安排。部受理申请时间为7月20日~7月25日,地点设在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国土资源部培训中心,受理范围包括海洋地质调查、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航空地质调查资质和其他甲级地质勘查资质。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符合受理范围的申请材料和本省汇总数据集中报部。审批时间为7月26日~9月30日。省级受理申请时间为10月8日~12日,主要受理乙级、丙级地质勘查资质,审批时间为10月13日~12月15日。

       《通知》要求,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通过有关媒体公布《条例》、《地质勘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地质勘查资质申请办事指南、地质勘查资质审批结果公示和审批结果公告等。对地质勘查资质清理检查工作中发现重复使用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情况的,应要求所涉及的申请单位先整改,待整改完成后再受理申请。

       《通知》要求,截至今年12月底,原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取得新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继续从事地质勘查活动。《通知》还就认真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作出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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