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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近日发布矿山储量动态管理新要求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8-09-19
核心提示:为加强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落实矿山储量管理责任,适时、准确掌握矿山资源储量情况,促进矿产资源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国土资源部近日发布了《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

为加强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落实矿山储量管理责任,适时、准确掌握矿山资源储量情况,促进矿产资源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国土资源部近日发布了《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

       这是国土资源部成立以来第一次对矿山企业的储量管理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其核心精神是,保护资源必须落实储量管理责任。

       《要求》包括总则、矿山地质测量、资源储量分类、资源储量估算、资源储量损失、回采率、资源储量报销、矿山资源储量台账、矿山储量年报、附则十方面内容。

       《要求》提出,大中型矿山必须建立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小型矿山必须配备地质测量人员。职责是依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承担矿山生产有关的矿山测量、矿山地质等工作,负责矿山储量管理,建立矿山储量台账,编制矿山生产有关图件及矿山储量年报。矿山资源储量台账是全面、准确反映矿山企业资源储量情况的基础资料,矿山企业必须有专人负责,及时修改、更新台账的各项内容。

       针对我国小矿管理现状,《要求》提出,没有地质测量机构的小矿应当聘请有资质的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对矿山年度资源储量动用情况开展地质测量工作;每年至少施测一次;其资源储量估算至少应包括累计查明资源储量、本年度动用资源储量、采出资源储量、损失资源储量和保有资源储量;矿山储量年报内容可适当简化,至少应附资源储量估算图、露天开采或井下开采现状图和固体矿产资源报表等。

       《要求》还对矿山储量管理重要基础工作——资源储量损失、回采率考核、储量报销等内容作出规定。 国土资源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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