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检验规则
6. 1 检查与验收
6.1.1 铸锭应由供方技术部门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或订货合同)的规定,并填写质量
证明书
6. 1.2 需方应对收到的产品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复验。复验结果与本标准及订货合同的规定不符时,应以书面形式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属于表面质量及尺寸偏差的异议,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一个月提出,属于其他性能的异议,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如需仲裁,供需双方应在需方共同进行仲裁取样
6.2 组批
铸 锭 应 成批提交验收,每批应由同一熔次、状态、规格组成。
6.3 检验项目
每 批 铸 锭均应进行化学成分、尺寸偏差、低倍组织和外观质量的检验。均匀化状态铸锭还应检验显
微组织
6.4 取样
产 品 取 样应符合表4规定。
6.5 检验结果的判定
6.5. 1 化学成分分析不合格时,判该批不合格
6.5.2 尺寸偏差不合格时,判单根不合格,可由供方逐根检验,合格交货,不合格报废。
6.5.3 低倍组织检验不合格时,允许供方重新取样进行重复试验。取样方法是:对有低倍缺陷的铸锭从其头、尾两端各切掉400 mm后,再切取低倍试片进行重复试验,重复试验结果合格,可全批交货,如其中仍有试样不合格,则全批报废,或由供方逐根检查,合格者交货。
6.5.4 显微组织不合格时,全批报废
6.5.5 外观质量不合格时,判单根不合格,但允许供方重新加工处理,合格者交货,仍不合格者报废。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飞标志
7.1.1 每根铸锭的端面打上牌号、熔次号、及检印。
7. 1.2 每一捆铸锭应设有两处标签,注明:
a) 供 方技术监督部门的检印;
b) 产 品名称;
c) 牌 号;
d) 供 应状态;
e) 熔 次号码
7,2 包装、运翰、贮存
铸锭 为 裸 件包装,也可由供需双方共同商定,并在合同中注明。运输及贮存按照GB/T3 199的规定进行。
7.3 质C E明书
每 批 铸 锭应符合本标准要求的质量证明书,注明:
a) 供 方名称、地址、电话、传真;
b) 产 品名称;
c) 牌 号;
d) 供 应状态;
e) 熔 次号;
f) 规 格;
9) 净 重 和件数;
h) 各 项检验结果和技术监督部门印记;
i) 本 标 准编号;
j) 出 厂 日期或包装日期。
8 合同内容
订 购 本 标准所列材料的合同内应包括下列内容:
a) 产 品名称;
6) 牌 号;
c) 状 态;
d) 尺 寸规格;
e) 重 量;
f) 本 标 准编号;
R) 特 殊 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