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诗仙太白酒厂204名职工起诉工厂“买断工龄”违法一案,7月16日在重庆市万州区法院开庭审理。
正方:改革所需,法律允许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检察院 廖辉亮:企业改制、优化组合是振兴国有经济的必由之路,否则国有企业终将难逃“枯藤、老树、昏鸦”的宿命。买断工龄既可以减轻企业负担,让企业轻装上阵,又能重新燃起在职企业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激发企业活力,可谓一举两得。
其实,呼唤打破“铁饭碗”都这么多年了,买断工龄只是方式之一而已,没必要一惊一乍。而且,买断工龄能促进竞争与择优上岗,给人才大施拳脚的机会,相比那种“泡着工龄的膜、吃着大锅的饭”的工作氛围,实在应该极力倡导。在买断工龄后,部分职工被辞退,这也是我们必须面对的现实。
当然,再美好的愿望也不能获得特权,买断工龄同样应在法律框架内操作,在实施程序、补偿标准、善后事宜等方面都应符合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然这些只是有待规范的一些问题,不能将“买断工龄”这一有益之举一棒子打死。
江苏省如东县检察院 任乃林:认为“买断工龄”违法的一方,其依据是1999年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该通知强调:确保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出售方应在申请出售前征求职工对出售方案和职工安置的意见,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企业出售中终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不得借出售之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职工“买断工龄”或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把职工推向社会。
这条规定恰恰证明了“买断工龄”的合法性。因为这一规定认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工龄买断”是非法的,换而言之,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买断工龄的行为即为合法。也就是说,判断买断工龄行为是否合法,关键要看买断方是否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是否履行了义务,是否侵犯了被买断方的合法权益。
“买断工龄”是市场经济中强化劳动力资源二次分配的一种有效方式,我们应该规范它,而不是否定它。不管什么方式,能充分整合劳动力资源,产生经济社会效益,最终能为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提高作出贡献,就是好方式。
河北省肥乡县检察院 李贺军:是否所有的“买断工龄”均是违法的呢?笔者认为,不宜一概而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见,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劳动合同可以解除。而且,企业要想发展,必然需要与那些不适合在本单位工作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依法进行,应当根据劳动者对本单位的贡献大小、工龄长短等确定合理的经济补偿标准,并为劳动者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在劳动者重新就业后,积极为其办理社会保险费转移手续等,完成了这些步骤的“买断工龄”应属合法行为。而那些在企业改制过程中,不经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单方面制定相关“买断工龄”的政策,逃避或减少劳动者应得的经济补偿的行为,当然违法。
反方:侵犯职工利益,实为侵权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检察院 田艳艳 河南省固始县检察院 朱卫东:“买断工龄”是改革初期我国一些国有企业安置富余人员的一种办法。在国有企业用工“终身制”,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基本社会保障制度尚未建立的当时的社会背景下,很多国有企业采取“买断工龄”的办法安置富余员工也是一种权宜之计。
随着社会的进步,我国各项工作已步入法治化轨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等一系列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已经颁布实施,我国已基本建立起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基本社会保障制度。依照法律规定,企业必须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一旦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员工即使不能迅速重新就业,也能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待遇,而不存在员工离开单位就没人管的问题,因此也就无须“买断工龄”。
况且,199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关于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和1999年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都明确强调,任何单位不能以“买断工龄”等形式终止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
可以说,无论是从法律层面还是政策层面,“买断工龄”这种古老的办法都已经被明确禁止,应该“寿终正寝”,退出历史舞台。
企业改制重组,不是不可以;企业要发展,需要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不是不可以,我国现行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对解除劳动合同问题已作出明确规定,企业本应依据法律行事。可为什么仍旧热衷于使用“买断工龄”这种已被废止的方式呢?绕开法律程序,牺牲职工利益,逃避相关费用的缴纳,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这恐怕是企业热衷于“买断工龄”的真正原因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