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6 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
序号
工艺种类
基准排气量,m3/m2(镀件镀层)
排气量计量位置置
1
镀锌
18.6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2
镀铬
74.4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3
其他镀种(镀铜、镍等)
37.3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4
阳极氧化
18.6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5
发蓝
55.8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产生空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气体收集系统和集中净化处理装置,净化后的气体由排气筒排放。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排放含氰化氢的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排气筒高度应高出周围半径范围的建筑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应按排放浓度限值严格50%执行。
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气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的情况。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气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须将实测大气污染物浓度换算为大气污染物基准气量排放浓度,并以大气污染物基准气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大气污染物基准气量排放浓度的换算,可参照采用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的计算公式。
产品产量和排气量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5.1 污染物监测的一般要求
5.1.1对企业排放废水和废气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水、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测。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须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
5.1.2 新建设施应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的监控中心联网,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各地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5.1.3 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5.1.4镀件镀层面积的核定,以法定报表为依据。
5.1.5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5.2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5.2.1对企业排放水污染浓度的测定采用表6所列的方法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