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大气污染物排放制要求
现有设施自2009年1月1日至 2010年6月30日,执行表4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4 现有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序号
污染物
排放浓度限值(mg/m3)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氯化氢
50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2
铬酸雾
0.07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3
硫酸雾
40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4
氮氧化物
240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5
氰化氢
1.0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6
氟化物
9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4.2.2现有设施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表5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新建设施自2008年8月1日起执行表5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