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镀企业和拥有电镀设施企业的电镀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电镀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对电镀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也适用于阳极氧化表面处理工艺设施。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中国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企业向环境水体的排放行为。
企业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有毒污染物总铬、六价铬、总镍、总镉、总银、总铅、总汞在本标准规定的监控位置执行相应的排放限值;其他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保证排放污染物达到相应排放标准要求。
建设项目拟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放水系统排放废水时,由建设单位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按前款的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GB/T7473-1987 水质 铜的测定 2,9-二甲基-1,10菲罗啉分光光度法
GB
GB/T7479-1987 水质 铵的测定 纳氏试剂比色法
GB/T7484-1987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11894-1989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分光光度法
GB/T11901-1989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HJ/T27-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28-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氰化氢的测定异烟酸-吡唑啉酮分光光度法
HJ/T29-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铬酸雾的测定 二苯基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HJ/T42-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43-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67-2001 固定污染源排气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HJ/T84-2001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HJ/T195-2005 水质 氮氨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199-2005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345-2007 水质 总铁的测定 邻菲啰啉分光光度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