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工产业[2010]第122号
为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促进工业结构优化升级,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要求,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
一、本目录所列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主要是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需要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按照以下原则确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目录:
(一)危及生产和人身安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二)严重污染环境或严重破坏生态环境;
(三)产品不符合国家或行业规定标准;
(四)严重浪费资源、能源;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对本目录所列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按规定期限淘汰,一律不得转移、生产、销售、使用和采用。
三、按照国发[2010]7号文件要求,对未按规定限期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吊销排污许可证,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环境保护部门不予审批扩大产能的项目,相关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生产许可,已颁发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要依法撤回。对未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被地方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的企业,限期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或者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必要时,政府相关部门可要求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对落后产能企业停止供电。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根据工业结构调整需要适时修订本目录。
五、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附件: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
二 一 年十月十三日
附件
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
一、 钢铁
1. 30平方米以下烧结机
2. 90平方米以下烧结机(2013年)
3. 8平方米以下球团竖炉
4. 24平方米及以下铬矿、锰矿带式烧结机
5. 环形烧结机
6. 土烧结矿工艺
7. 热烧结矿工艺
8. 300立方米及以下的炼铁高炉
9. 300立方米以上、400立方米及以下的炼铁高炉(2011年)
10. 200立方米及以下的专业铸铁管厂高炉
11. 100立方米及以下的锰铁高炉
12. 生产地条钢、普碳钢的工频和中频感应炉(机械铸造用钢锭除外);工频和中频感应炉等生产的地条钢、普碳钢及以其为原料生产的钢材产品
13. 2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
14. 20吨以上、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2011年)
15. 9000千伏安及以下(公称容量20吨及以下)炼钢电炉
16. 9000千伏安以上、15000千伏安及以下(公称容量20吨以上、30吨及以下)炼钢电炉(2011年)
17. 5000千伏安及以下(公称容量10吨及以下)高合金钢电炉
18. 复二重线材轧钢
19. 叠轧薄板轧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