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建立汽车行业退出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在汽车行业建立落后企业退出机制。该《通知》的发布和实施,旨在贯彻落实《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提高汽车企业核心竞争力,加快汽车产业转型升级,推动汽车产业由大变强。
目前,我国有各类车辆生产企业1300多家,其中汽车整车企业有171家(按集团统计77家)、摩托车120家、专用车900多家、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135家。在这1000多家企业中,有一批企业多年来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状态,产量极少甚至没有产量,其生存十分困难,更谈不上盈利(以下简称“零产量”企业)。由于我国汽车行业退出机制不健全,这些“零产量”企业既无法淘汰,又不具备必要的生产条件,无法正常生产,产品质量难以保证,有的甚至靠倒卖产品合格证维持生存,严重影响了行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也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带来了极大地隐患。因此,建立有进有出、优胜劣汰的管理机制,已成为汽车产业当前稳增长、调结构、促发展,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
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总体要求,《通知》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为抓手,主要把握依法退出、有序退出和合理退出的原则,对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提出四个方面的管理新规:
一是按照分级管理方式,实施集团化管理。要求列入《公告》的企业以公司(集团)为单位分配序号,公司(集团)独资或控股的独立法人子公司均应按资产关系分级列在公司(集团)的序号内,不再单设序号。
二是企业退出与促进企业转型相结合。从2016年起,在《公告》管理中取消改装类其他乘用车、皮卡生产企业类别。现有改装类其他乘用车、皮卡生产企业应尽快达到同类新建整车生产企业的准入条件,升级为整车企业。未按时升级的上述两类企业,应分别转产客车、专用汽车等产品。
三是督促企业切实履行承诺。对于没有按照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进行建设,或不能持续满足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生产准入管理规定等方面要求的企业,应当限期整改。在整改期内,企业不得投资扩产,不得申报新产品。整改后仍不能满足要求的,暂停其产品《公告》,直至整改验收合格。
四是建立落后企业退出机制。对于已经破产或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注销其《公告》;对于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实行为期2年的特别公示管理(新建企业除外),要求其整改、尽快满足准入条件。特别公示期间,不受理有关企业的新产品申报。被特别公示的企业经考核符合准入条件的,取消特别公示,恢复受理其新产品申报。特别公示期满后,未申请准入条件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企业,暂停其《公告》,且不得办理更名、迁址等基本情况变更手续。其中,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是指连续2年年销量为零或极少(乘用车少于1000辆、大中型客车少于50辆、轻型客车少于100辆、中重型载货车少于50辆、轻微型载货车少于500辆、运输类专用车少于100辆、摩托车少于1000辆)的生产企业。
该《通知》的发布和实施,将打破长久以来汽车行业备受诟病的生产资质“终身制”,对提高产业集中度,调整产业组织结构,完善汽车投融资管理,转变汽车产业发展方式,推动汽车产业转型升级都有着十分积极的作用。《通知》的发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车辆《公告》管理制度日益健全和完善,车辆准入管理迈上了一个新台阶。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建立汽车行业退出机制的通知
工信部产业〔2012〕3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企业:
《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实施以来,我国汽车产业快速发展,产销量连续多年位居世界首位,技术水平明显提高,有力推动了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促进了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加快汽车产业转型升级,提高汽车企业核心竞争力,经研究,决定在汽车行业建立落后企业退出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分级管理方式管理企业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中的序号。列入《公告》的企业以公司(集团)为单位分配序号,公司(集团)独资或控股的独立法人子公司均应按资产关系分级列在公司(集团)的序号内,不再单设序号。
二、从2016年起,在《公告》管理中取消改装类其他乘用车、皮卡生产企业类别。现有改装类其他乘用车、皮卡生产企业应尽快达到同类新建整车生产企业的准入条件,升级为整车企业(准入条件见附件)。未按时升级的上述两类改装类企业,应分别转产客车、专用汽车等产品。
三、建立企业动态管理机制
(一)对于已经破产或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注销其《公告》。
(二)对于没有按照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进行建设,或不能持续满足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生产准入管理规定等方面要求的企业,应当限期整改。在整改期内,企业不得投资扩产,不得申报新产品。整改后仍不能满足要求的,暂停其产品《公告》,直至整改验收合格。
(三)在《公告》管理中,对于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实行为期2年的特别公示管理(新建企业除外),要求其整改、尽快满足准入条件。特别公示期间,不受理有关企业的新产品申报。被特别公示的企业经考核符合准入条件的,取消特别公示,恢复受理其新产品申报。特别公示期满后,未申请准入条件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企业,暂停其《公告》,且不得办理更名、迁址等基本情况变更手续。其中,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是指连续2年年销量为零或极少(乘用车少于1000辆、大中型客车少于50辆、轻型客车少于100辆、中重型载货车少于50辆、轻微型载货车少于500辆、运输类专用车少于100辆、摩托车少于1000辆)的生产企业。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改装类其他乘用车、皮卡生产企业升级为整车生产企业的准入条件
附件:改装类其他乘用车、皮卡生产企业升级为整车生产企业的准入条件
1.生产企业与汽车生产有关的总资产(不含土地价值)不小于18亿元,净资产(不含土地价值)不小于5亿元。
2.生产企业应具有为其他乘用车、皮卡配套的发动机生产能力,或在一个为其他乘用车、皮卡配套的发动机生产企业占有50%或以上的股份。
3.改装类其他乘用车生产企业应符合《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业和信息化部2011年第37号公告)中其他乘用车整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的要求,改装类皮卡生产企业应符合《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10]第132号公告)中货车整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