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12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推动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我部组织开展了稀土企业环保核查工作。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深入开展重点行业环保核查,进一步强化工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2〕32号),经各省级环保部门初审、行业专家资料审查、各环保督查中心现场检查,我部形成了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要求的41家稀土企业名单(第二批),现予以公告(名单见附件)。
各省级环保部门应严格审查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要求的稀土企业的各类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其上市环保核查申请,不给予环保各类专项资金支持,不得为其出具任何方面的环保守法证明文件。各级环保部门和各环保督查中心应加强对稀土企业的日常环境执法监管,尤其要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对环境污染严重、环境安全隐患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稀土企业,要采取挂牌督办、限期治理等措施,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罚,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我部。
为进一步提升稀土行业污染防治水平,我部将继续开展稀土企业环保核查工作,发布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要求的稀土企业名单公告,并定期或不定期对已公告的稀土企业进行复核和抽查,对不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要求的,将撤销并予以公告。未列入公告的稀土企业应认真制定环保问题整改方案,并抓紧落实整改措施,争取早日符合环保要求。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
环 保 部
《符合环保法律要求的稀土企业名单(第二批)》发布
2012-05-28 10:25 浏览:1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