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公告
公告2012年第18号
关于发布《铅锌冶炼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指导性文件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防治环境污染,保障生态安全和人体健康,促进技术进步,环保部组织制定了《铅锌冶炼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石油天然气开采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和《制药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等三项指导性文件,现予发布,供有关方面参照执行。
铅锌冶炼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公告2012年第18号2012-03-07实施)
公告2012年第18号
关于发布《铅锌冶炼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指导性文件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防治环境污染,保障生态安全和人体健康,促进技术进步,环保部组织制定了《铅锌冶炼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石油天然气开采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和《制药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等三项指导性文件,现予发布,供有关方面参照执行。
铅锌冶炼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公告2012年第18号2012-03-07实施)
2012-03-07
一、总则
(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防治环境污染,保障生态安全和人体健康,促进铅锌冶炼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技术政策。
(二)本技术政策为指导性文件,供各有关单位在建设项目和现有企业的管理、设计、建设、生产、科研等工作中参照采用;本技术政策适用于铅锌冶炼工业,包括以铅锌原生矿为原料的冶炼业和以废旧金属为原料的铅锌再生业。
(三)铅锌冶炼业应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优化升级的力度,合理规划产业布局,进一步提高产业集中度和规模化水平,加快淘汰低水平落后产能,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
(四)在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区、蔬菜基地、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区、重要养殖基地、城镇人口密集区等环境敏感区及其防护区内,要严格限制新(改、扩)建铅锌冶炼和再生项目;区域内存在现有企业的,应适时调整规划,促使其治理、转产或迁出。
(五)铅锌冶炼业新建、扩建项目应优先采用一级标准或更先进的清洁生产工艺,改建项目的生产工艺不宜低于二级清洁生产标准。企业排放污染物应稳定达标,重点区域内企业排放的废气和废水中铅、砷、镉等重金属量应明显减少,到2015年,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置)率要达到100%。
(六)铅锌冶炼业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要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实行以清洁生产为核心、以重金属污染物减排为重点、以可行有效的污染防治技术为支撑、以风险防范为保障的综合防治技术路线。
(七)鼓励企业按照循环经济和生态工业的要求,采取铅锌联合冶炼、配套综合回收、产品关联延伸等措施,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废物的产生量。
(八)废铅酸蓄电池的拆解,应按照《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要求进行。
(九)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防范铅锌冶炼业企业生产过程中的环境和健康风险。对新(改、扩)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应根据企业所在地的自然条件和环境敏感区域的方位,科学地设置防护距离。
二、清洁生产
(一)为防范环境风险,对每一批矿物原料均应进行全成分分析,严格控制原料中汞、砷、镉、铊、铍等有害元素含量。无汞回收装置的冶炼厂,不应使用汞含量高于0.01%的原料。含汞的废渣作为铅锌冶炼配料使用时,应先回收汞,再进行铅锌冶炼。
(二)在矿物原料的运输、储存和备料等过程中,应采取密闭等措施,防止物料扬撒。原料、中间产品和成品不宜露天堆放。
(三)鼓励采用符合一、二级清洁生产标准的铅短流程富氧熔炼工艺,要在3-5年内淘汰不符合清洁生产标准的铅锌冶炼工艺、设备。
(四)应提高铅锌冶炼各工序中铅、汞、砷、镉、铊、铍和硫等元素的回收率,最大限度地减少排放量。
(五)铅产品及含铅组件上应有成分和再利用标志;废铅产品及含铅、锌、砷、汞、镉、铊等有害元素的物料,应就地回收,按固体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鉴别、处理。
(六)应采用湿法工艺,对铅、锌电解产生的阳极泥进行处理,回收金、银、锑、铋、铅、铜等金属,残渣应按固体废物管理要求妥善处理。
(七)采用废旧金属进行再生铅锌冶炼,应控制原料中的氯元素含量,烟气应采用急冷、活性炭吸附、布袋除尘等净化技术,严格控制二噁英的产生和排放。
三、大气污染防治
(一)铅锌冶炼的烟气应采取负压工况收集、处理。对无法完全密闭的排放点,采用集气装置严格控制废气无组织排放。根据气象条件,采用重点区域洒水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二)鼓励采用微孔膜复合滤料等新型织物材料的布袋除尘器及其他高效除尘器,处理含铅、锌等重金属颗粒物的烟气。
(三)冶炼烟气中的二氧化硫应进行回收,生产硫酸或其他产品。鼓励采用绝热蒸发稀酸净化、双接触法等制酸技术。制酸尾气应采取除酸雾等净化措施后,达标排放。
(四)鼓励采用氯化法、碘化法等先进、高效的汞回收及烟气脱汞技术处理含汞烟气。
(五)铅电解及湿法炼锌时,电解槽酸雾应收集净化处理;锌浸出槽和净化槽均应配套废气收集、气液分离或除雾装置。
(六)对散发危害人体健康气体的工序,应采取抑制、有组织收集与净化等措施,改善作业区和厂区的环境空气质量。
四、固体废物处置与综合利用
(一)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固体废物管理和危险废物鉴别工作。不可再利用的铅锌冶炼废渣经鉴定为危险废物的,应稳定化处理后进行安全填埋处置。渣场应采取防渗和清污分流措施,设立防渗污水收集池,防止渗滤液污染土壤、地表水和地下水。
(二)鼓励以无害的熔炼水淬渣为原料,生产建材原料、制品、路基材料等,以减少占地、提高废旧资源综合利用率。
(三)铅冶炼过程中产生的炉渣、黄渣、氧化铅渣、铅再生渣等宜采用富氧熔炼或选矿方法回收铅、锌、铜、锑等金属。
(四)湿法炼锌浸出渣,宜采用富氧熔炼及烟化炉等工艺先回收锌、铅、铜等金属后再利用,或通过直接炼铅工艺搭配处理。热酸浸出渣宜送铅冶炼系统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回收铅、银等有价金属后再利用。
(五)冶炼烟气中收集的烟(粉)尘,除了含汞、砷、镉的外,应密闭返回冶炼配料系统,或直接采用湿法提取有价金属。
(六)烟气稀酸洗涤产生的含铅、砷等重金属的酸泥,应回收有价金属,含汞污泥应及时回收汞。生产区下水道污泥、收集池沉渣以及废水处理污泥等不可回收的废物,应密闭储存,在稳定化和固化后,安全填埋处置。
五、水污染防治
(一)铅锌冶炼和再生过程排放的废水应循环利用,水循环率应达到90%以上,鼓励生产废水全部循环利用。
(二)含铅、汞、镉、砷、镍、铬等重金属的生产废水,应按照国家排放标准的规定,在其产生的车间或生产设施进行分质处理或回用,不得将含不同类的重金属成分或浓度差别大的废水混合稀释。
(三)生产区初期雨水、地面冲洗水、渣场渗滤液和生活污水应收集处理,循环利用或达标排放。
(四)含重金属的生产废水,可按照其水质及处理要求,分别采用化学沉淀法,生物(剂)法,吸附法,电化学法和膜分离法等单一或组合工艺进行处理。
(五)对储存和使用有毒物质的车间和存在泄漏风险的装置,应设置防渗的事故废水收集池;初期雨水的收集池应采取防渗措施。
六、鼓励研发的新技术
鼓励研究、开发、推广以下技术:
(一)环境友好的铅富氧闪速熔炼和短流程连续熔炼新工艺,液态高铅渣直接还原等技术;锌直接浸出和大极板、长周期电解产业化技术;铅锌再生、综合回收的新工艺和设备。
(二)烟气高效收集装置,深度脱除烟气中铅、汞、铊等重金属的技术与设备,小粒径重金属烟尘高效去除技术与装置。
(三)湿法烟气制酸技术,低浓度二氧化硫烟气制酸和脱硫回收的新技术;制酸尾气除雾、洗涤污酸净化循环利用等技术和装备。
(四)从固体废物中回收铅、锌、镉、汞、砷、硒等有价成分的技术,利用固体废物制备高附加值产品技术,湿法炼锌中铁渣减排及铁资源利用、锌浸出渣熔炼技术与装备。
(五)高效去除含铅、锌、镉、汞、砷等废水的深度处理技术,膜、生物及电解等高效分离、回用的成套技术和装置等。
(六)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铅锌冶炼与污染物处理工艺及污染物排放全过程检测的自动控制技术、新型仪器与装置;
(七)重金属污染水体与土壤的环境修复技术,重点是铅锌冶炼厂废水排放口、渣场下游水体和土壤的修复。
七、污染防治管理与监督
(一)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的规定,对企业排污情况进行监督和监测,设置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环保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定期对企业周围空气、水、土壤的环境质量状况进行监测,了解企业生产对环境和健康的影响程度。
(二)企业应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制定环境风险管理制度和重金属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三)企业应保证铅锌冶炼的污染治理设施与生产设施同时配套建设并正常运行。发生紧急事故或故障造成重金属污染治理设施停运时,应按应急预案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四)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清洁生产工作,提高污染防治技术水平,确保环境安全。
(五)企业搬迁或关闭后,拟对场地进行再次开发利用时,应根据用途进行风险评价,并按规定采取相关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