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资源税向西部12省推广 税率为5%
2011-01-05 10:23  浏览:1055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文件,从121日起,内蒙古自治区原油、天然气的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税率为5%。内蒙古日报1215日在头版报道称,至此,资源税改革新政开始在包括内蒙古在内的西部12个省区市实施。

 

  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今年5月初正式发文,将从61日起率先在新疆实行资源税改革,对原油、天然气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温家宝总理7月曾表示,针对新疆地区的资源税改政策将推广到西部12个省份。

 

  “应该是属实的,内蒙古和新疆一样,原油、天然气的资源税改为‘从价计征’,这样对当地经济发展更有利些。”一位接近财政部的人士对路透社称。

 

  本月初,财政部税政司综合处处长周传华表示,“十二五”(2011-2015)期间将稳步推进房产税改革,并将资源税改革推向全国,继天然气和原油之后,还会将煤炭、水资源等纳入到资源税征收范围。

 

  另据投行中金公司发布的报告测算,此次向西部十二省推广新税改,主要可能影响中石油的利润,在2011年可能减少其全年盈利2.5%,如再向全国推广,考虑到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年化的累计盈利消减将达到5.5%。如果考虑已经在新疆发生的税改,总影响将累计达8%

 

  中金公司称,由于其他石油公司在除新疆外的西部地区产量较少,此次推广的影响较小。由于中海油不征收资源税,短期在西部地区改革资源税对中海油无影响。但由于以后新签订的陆上中外合作项目将执行新税改,可能意味着将来海上合作项目改革的方式也将对新老项目区别对待。在向全国推广时,中海油可能参与新税改,年化的盈利消减可能达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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