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有色金属矿资源税调整征收
2008-01-24 09:48  浏览:531

财政部、国税总局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将取消对有色金属矿资源税减征30%的优惠政策,恢复按全额征收。并对利用废水制盐的天津塘沽盐场也将暂减按10元/吨征收应缴纳的资源税。

       同时,从2006年1月1日起,四省区煤炭资源税调整。湖北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统一提高至每吨3元;广东省提高至每吨3.6元;湖南省提高至每吨2.5元;内蒙古自治区则提高至每吨3.2元。这是国家税务总局今年第二次调整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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